手机版 欢迎访问华清诚信添加剂资讯网(www.hqcx.com)网站
[第 1 部分:食品添加剂管理系统]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餐饮的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到资质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在专卖店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内容。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或复印件)、购买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供货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数量等。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购买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取得法定口岸进口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同批次的食品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特殊账号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的贮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和联系方式、购买日期等。
建立一个专门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分类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法、时间等,并由用户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盘点应当与实际核算一致。
三、专区存储
设立专区(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食品添加剂管理系统。
四、专器称重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子、杯子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签上注明的使用量或国家规定的使用量称量后使用,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五、专人负责
专职(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采购人员应当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定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食品添加剂、餐饮加工原料采购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厨师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证明和发票的索取、账务记录、储存和使用等。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取得的相关许可证件和产品检验证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标准、公告等中公布的,用于改善食品质量、色、香、味的食品添加剂,并因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添加到食品中。合成或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以外的物质不得用作生产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作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四)适合生产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设备或设施;
(五)符合相关要求的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体系;
(七) 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工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工艺落后、能耗高、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投资建设;